破产追债实务问答
2026-03-04
李宾宾

破产法律制度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期实务观察显示,越来越多的债权人在执行不能的情况下,转而通过申请企业法人债务人破产来实现债权,破产申请逐渐成为债权人追债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对于债权人及其代理律师而言,准确把握破产追债的相关要点至关重要:


一、法律后果:企业破产对企业主及管理层有何不利影响?


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企业主、董事等管理层将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全面接管。


管理人接管后,开展的审计范围涵盖了企业全部账册及所有账户(含已注销账户、久悬账户及在用账户)的全部流水,涉及债务人及债务人财产的违法违规问题将被彻底清算。对于侵占企业财产等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管理人将依法通过民事、刑事等手段追回财产;对于未实缴的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情形,亦将依法追缴。


此外,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等负有配合清算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将承担民事赔偿、司法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二、策略博弈:破产追债可能触发哪些博弈场景?


实践中,许多企业主为避免失去控制权,往往会在面临破产申请时积极解决债务问题。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既可检验债务人真实的清偿能力,也可在法院受理前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权人亦可在此阶段撤回申请。


除此之外,主要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亦可能提出替代性解决方案。比如,首封核心资产并推进拍卖程序的主要债权人,为避免破产后全体债权人同一顺位受偿,可能选择受让后顺位债权人的债权以排除破产申请。


有时候民庭法官也能为实现债权提供一些助力。部分民庭法官出于审慎考虑,亦会通过查人找物、释明受理风险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助推债权实现。


三、申请门槛: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能否申请债务人破产?


可以。


作为债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句的规定,只要举证证明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尚未获得清偿,就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至于债务人有没有资不抵债、有没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是债务人应举证的范围。


法律并没有要求债权人需要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才能申请债务人破产。实务中,部分法院对债权人提出额外的门槛条件,比如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经过执行程序且执行终本,均缺乏法律依据。


四、时机选择:何时申请债务人破产追债最为有利?


越早越好。


众所周知,执行难并非始于申请执行之时,而是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可能没人会认为,执行难是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逻辑下一秒发生的。


从民事立案、开庭审理,到管辖权异议、实体审理的各个阶段,债务人偿债能力均在持续恶化。待到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时,债务人往往已有多宗终本案件。在首封债权人和执行执行勤勉竞赛中更加积极的债权人尚未获偿的情况下,普通债权人基本难以获得清偿。


若你正在执行程序中苦苦排队,不妨考虑申请债务人破产,这不会使境遇更差,反而可能实现“弯道超车”:一方面,破产作为追债的终极手段,往往倒逼不愿失控的企业主主动“买单”;另一方面,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全体债权人实现“众生平等”,你也将得到公平受偿的机会。


在我们代理的多宗建工、房开企业破产追债案件中,债务人均有多宗执行终本案件,最终通过破产追债实现现金回款、实物资产抵债等超预期的效果。


五、清偿效果:破产程序清偿率普遍较低,申请破产能否实际获偿?


有时能。


据华东地区某破产法庭2023年度数据显示,破产清算案件中普通债权总额1,506.1亿元,平均清偿率仅0.8%;且清算案件占比超90%,重整案件不足10%。数据表明,破产清偿率确实普遍偏低。


问题的核心关键在于“又快又早”——若能尽早启动破产程序,完全可能实现清偿;若破产尚无法实现债权,则强制执行更难以奏效(首封债权、可追加被执行人等情形例外的不适用)。


我们经常遇到,债务人被申请多轮破产追债,在前一轮或前几轮破产追债中,债权人都拿到了想要的清偿结果,最终债务人倒在了第二轮、第三轮破产追债中。


六、风险机遇:债务人破产是否必然意味着债权损失?


未必。


从大数据角度,破产程序中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普遍较低,但实践中亦不乏全额清偿的案例。例如北亚集团重整案、广州浪奇重整案、广东国投破产清算案等,均实现全体债权人100%清偿。此外,破产法通过撤销个别清偿、追回隐匿财产、注册资本加速到期、追究赔偿责任等矫正机制,亦有助于提升清偿率。


尤为重要的是,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三大程序之间存在程序转换的可能性。对于具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引入投资人,不仅能挽救债务人营业,更能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破产程序作为概括执行程序,与强制执行这一个别执行程序并无优劣之分,而重整程序更是对债务人的强力司法挽救,最终服务于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债权人,请善用破产法、破产制度这一追债利器,请依法让债务人“破”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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