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律协助客户成功获得美国海关产品原产地预裁定
2026-03-10
李乔枫
近日,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作出海关预裁定,认定清律客户某马来西亚公司申请的一批马来西亚产汽车起动机(Starter)原产地属于美国(COO: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凭借该海关预裁定,该公司可免于缴纳Section 232关税(25%)、美国针对中国的Section 301关税(25%),以及特朗普政府潜在的针对全球征收的对等关税。 

随着特朗普政府"关税战"的不断升级,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到东南亚等国家投资设厂,希望借助这些国家较低的对美关税税率降低出口成本。但即便如此,部分中国企业供应链中仍然存在大量中国原产的零部件。在此情况下,相关产品能否满足美国海关"实质性转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规则的要求,从而适用较低关税税率,成为中国企业关注的焦点。本案中清律组织并提交了系统、严谨的证明材料和法律论证,成功说服美国海关客户的相关产品并非属于中国原产地。

更值得关注的是,由于本案中核心零部件来源于美国,清律成功说服美国海关认定客户的产品属于美国原产(而非马来西亚原产),进一步降低了客户需要缴纳的关税。根据美国海关的公开数据,自Section 232及Section 301关税实施以来,由于注册进口商避税动机显著增强,美国海关鲜少认定类似产品属于美国原产.

本案由清律合伙人李乔枫律师牵头主办,美国当地律师事务所协办,充分实现了案件实体分析与海关沟通协调的整合,为客户后续进口申报及关税适用分析提供了关键依据,也为供应链安排和贸易合规决策提供了重要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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